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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規范農資市場價格和競爭秩序 助力春耕春播春種
    責任編輯:左彬彬 來源:湖南石化新聞 日期:2023-02-20

     

      公告表示,各相關經營者、相關單位及行業協會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加強價格自律管理,規范競爭行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切實維護市場價格和競爭秩序。

      各相關經營者要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如實記錄購進、銷售農資產品的品名、規格、單價、數量等情況,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制定價格,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農資產品,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各相關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以及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農資產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等違反明碼標價規定;

      (二)相互串通,操縱農資產品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廣大農戶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農資產品漲價信息,推動價格過高過快上漲;

      (四)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農資產品,推動農資產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五)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

      (六)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農資產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及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等;

      (七)對農資產品質量、功效和適用范圍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八)法律、法規禁止其它不正當價格和競爭行為。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密切關注農資市場動態,加大市場巡查檢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不明碼標價、串通漲價、囤積居奇、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商業混淆、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一)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視情節輕重處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三)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告誡仍繼續囤積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視情節輕重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四)對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五)對商業混淆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六)對虛假宣傳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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